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骆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
法〔2014〕76号
2014-04-17 07:28:18 | 来源:人民法院报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等有关规定:骆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

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强

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4月3日
责任编辑:陈秀军
网友评论:
0条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