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骆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
法〔2014〕76号
2014-04-17 07:28:18 | 来源:人民法院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等有关规定:骆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
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
周 强
2014年4月3日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
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
周 强
2014年4月3日
责任编辑:陈秀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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